关于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专项清理检查的自查纠正报告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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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专项清理检查的自查纠正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省审计机关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专项清理检查的通知》
(黑审办文〔201x〕114 号)文件精神,XX 市 XX 区审计局对本区自 201x 年 1 月至 201x 年 10 月
末期间的投资审计工作进行了专项清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自查。现将
自查纠正情况报告如下:
一、地方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自查情况
XX 市 XX 区审计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
条例》以及《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
织开展了本区相关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通过系统性的自查,XX 区未
发现存在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未出台任何强制规定招标文件、
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或强制要求所有投资项目均需经过审计机关竣
工决算后方可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规定;区内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度中未见干预建设单位聘用社
会中介机构的条款;亦无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使用审计机关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库开展审计
的规定和做法;同时,也未发现强制要求社会中介机构片面追求审减金额的相关规定。
201x 年 9 月 12 日,中共 XX 市 XX 区委办公室与 XX 市 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区审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及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区审计局还需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确保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
线索。”该文件的出台,为我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提供了有力
的政策支持。
二、投资审计不规范行为自查情况
(一)XX 市 XX 区审计局坚决落实清理纠正“以审代结”及各种变相、变通介入工程结算管
理环节的行为,特别是对于聘用中介机构代替审计机关执行“以审代结”的现象进行了彻底整
治。我们深刻认识到,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而且严重干扰
了正常的工程结算流程,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此,区审计局严格履行工程结算审计
的法定职责,不断提升投资绩效,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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