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风险防范探索经验材料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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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风险防范探索经验材料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 20xx 年经济工作时强调:“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的营商环境,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严厉制裁‘假破产真逃债’、虚假诉
讼等失信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促进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建
设。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强化府院联动,服
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运用法治手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破产制度在当前政策背景
下愈发受到重视,自 201x 年以来,XX 市 XX 区税务局共参与破产程序追缴欠税案件 21 起,实现
税款入库 1.42 亿元。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破产法与现行税法的规定存在竞合和冲突,加之破产
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且情况复杂,税务机关常常面临执法困境。本文旨在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梳
理,结合当前破产涉税实务工作实际,探索有效的执法风险防范措施。
债权申报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多个税种,在核算破产企业债权
时,由于部分企业形成欠税时间较长,往往会出现滞纳金超过本金的情况。根据《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滞纳金超出本金的部分仍予以认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2 条规定,
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75 条进一步明确,加收滞
纳金的时间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然而,《行政强制法》并不认同超出税款本金金额的滞纳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第 45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应限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例如,若债权
申报税款本金为 100 万元,滞纳金为 130 万元,《行政强制法》仅对其中 100 万元滞纳金予以确
认,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则认为 130 万元滞纳金全部有效。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导致税务机
关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较大的执法困境。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
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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