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关于开展违规兼职取酬自查自纠工作的方案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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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关于开展违规兼职取酬自查自纠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
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成
果,根据《关于开展违规兼职取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xxxx〔201x〕55 号)文件精神,现就 xxxx 范围内集中开展违规兼职
取酬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对象
xxxx 全体干部职工。此次自查自纠工作覆盖范围广泛,旨在确保每一位
干部职工都能深刻认识到违规兼职取酬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通过此次自查自纠,不仅能够进一步净
化干部队伍,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还能够有效防止因个人行为不当而
对单位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实现高质量发展
提供坚强保障。
二、整治内容
1. 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
任职务领取报酬。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
相关规定,不仅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因
此,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
性和战斗力。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
职务领取报酬。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其工作人员的行
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
责的营利性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3.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
准在社会团体兼职,或者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违规领取社会团体
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各种名目的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党
政领导干部肩负着重要的领导职责,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
象。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经
批准兼职的也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4.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
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
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
额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严肃处理,以儆效尤,确保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廉
洁自律。
三、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
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xxxx〔1998〕xx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
见》(xxxx〔20xx〕xx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xxxx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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