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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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
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律师
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和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部署,结合 XX 实际,制定
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制
度,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要求
1、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中心作为
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
争议的活动。
2、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
部分,但省高院、省司法厅文件明确的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关
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2)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
质不能进行调解的;(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5)当事人明
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
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7)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
的。
3、律师调解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相关行政
机关移送、当事人申请。
4、律师调解期限为 30 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
限;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
解;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
5、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自愿、公正、高效”的原则,
确保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
调解应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确保调解结果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实
现案结事了。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为确保律师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
职责,形成合力。具体如下:
1、成立律师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司法厅、省高院、省律师协会等
相关单位共同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律师调解工作的推进实施。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
2、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各级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
地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律师调解的具体执行机构。律师调解工作
室应配备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专业律师,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
性。
3、明确职责分工。省司法厅负责律师调解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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