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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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保交房工
作、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
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
房工作总体方案〉》(国办发〔202x〕26 号)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
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x〕1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供给,扎实有效开展政
府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切实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
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收购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不超过 2 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负责
本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工作。被选定的地方国企及所属集
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这些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收购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同时,注重
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被收购房屋的质量符合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要求。
二、收购计划
坚持“以需定购”原则,按照“位置合适、价格合理、相对集中、便于
管理”的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各地保障性住房需求和供给缺口,
制定本辖区收购存量商品住宅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计划,并通过公开
招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实施。主城区各区、其他各区
保障性住房购买计划统一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收购的商品房用作
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有困
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租
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
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
三、收购标准、收购价格
(一)商品房标准要求
1. 房源布局。综合考虑各地人才分布、区域均衡、供需匹配、产业基
础等方面因素,在城区范围内,分区域分标段进行购买,达到职住平衡
的合理状态。在选择房源时,优先考虑交通便利、生活设施完善的地
段,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居住舒适度。
2. 房屋质量。所有拟收购的商品房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无
结构性问题,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质量标准。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房源,
一律不予收购,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环境配套。收购的房源周边应具备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教
育、医疗、商业等服务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注重
环境绿化和美化,营造良好的居住氛围。
(二)收购价格
1. 市场评估。收购价格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的地理位置、
面积、朝向、装修程度等因素,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评估,确保
价格公平合理。
2. 政府补贴。对于符合收购条件但价格较高的房源,可适当给予一定
的政府补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动态调整。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定期对收购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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