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检察系统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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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某市检察系统“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实
施方案
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和治理顽瘴痼疾总体安排,为
着力解决刑事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经最
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如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
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
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
实从严管党治检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司法为民,突出刀刃向内、
刮骨疗毒,通过开展刑事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
整治,查找问题根源、根治瘴痼顽疾,有效解决滥权枉法、办“人情
案”“关系案”“金钱案”、涉黑涉恶和充当“保护伞”等人民群众深
恶痛绝的问题,强化法律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做到文明执法,公正司
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
正义。
二、整治重点
(一)有案不立。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
犯罪线索不移送本院侦查部门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
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对司法工作
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
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的。
(二)压案不查。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的;
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对刑事检察
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的。
(三)有罪不究。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的;符合起
诉条件不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
起诉处理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罪名起诉,重罪轻
诉的;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的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的;审查
批捕、起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如超期羁押、非法取
证等。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详细的排查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和方法,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
角。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近年来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特
别是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案件进行重点核查,建立
问题台账,逐案分析原因,分类施策,确保问题查清、责任明确。
(二)严肃查处,追责问责。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纪律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
严肃处理,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决移送,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问题发生的,不仅要追究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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