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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和合规建议

   近年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灵活用工成为一种新的用人方式,越来越被企业熟知与认可。随着灵活用工的需求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但因为灵活用工平台数量繁多且不易监管,导致各平台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在本文里,从税务角度全面解读“灵活用工平台”,里面到底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合规建议。

  一、灵活用工到底是什么

  灵活用工平台是连接公司和个人之间的服务结算平台,灵工平台主要解决的痛点是企业向临时零散用工人员进行资金支付后费用票据缺失而导致的财务或税务风险。如:滴滴、美团这样的需要大量司机、配送员等劳务人员的企业,或是像建筑工程这类需要大量灵活用工的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按照工程量、接单量等标准与这些个人结算,但由于并非劳动关系,并非公司员工,企业并不承担这些人员的社保费用。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了劳务费给这部分用工人员,还需要获得用工人员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般是普票),这部分劳 ……略…… 钱的生意的现象,灵活用工平台暴雷被查处等稽查案例也屡见不鲜。

  三、灵活用工存在的常见风险

  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灵工平台迅猛发展,市场规模稳步上升,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与此同时,税收领域监管逐渐强化,大量灵工平台虚开案件浮出水面,灵工平台的税务风险陡然上升,亟待加强税务合规。

  (一)通过转换收入性质为员工做“薪酬筹划”

  灵工平台以技术服务费、人力资源服务费的名义为下游企业开票,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实质很可能就是用工企业的“薪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最高达到45%,高收入_税负相当沉重。而经营所得不仅适用税率最高仅为35%,且能够对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进行税前扣除,加之以往部分地区为招商引资、鼓励发展,为在当地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了极其优惠的核定征收政策或者财政返还,因此,通过将高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能够实现综合税负率大大降低的效果。

  实践中,灵工平台盈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帮助高收入_进行“薪酬筹划”。即灵工平台通过为高收入个人在提供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的地方代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帮助其伪造税务资料和阴阳合同、转换收入性质、拆分收入,从而将本无税收优惠的高收入个人置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高收入个人谋求低税负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偷税,在这个过程中出谋划策的灵工平台也不能幸免,极易被认定为帮助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偷税的,纳税人应承担补税及滞纳金的责任,而税务代理人应按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罚款。如果纳税人偷税转化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灵工平台则构成帮助犯。

  不仅如此,上海高院公布的(202x)沪0113刑初729号一案中,被告人常某在用工企业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8%开票费的方式,让灵工平台回流发放薪资,并为用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0余万元。被告人常某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如果灵工平台不具有善意开票的抗辩情形,其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犯罪的共犯。本文引入案例即体现了这种刑事风险。

  (二)通过虚开发票为企业做“成本筹划”

  实践中,有的用工企业为了规避为员工扣缴工资个税和缴纳社保的的义务,会让员工挂靠在灵工平台,以提供劳务的名义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并以发放劳务费的形式向其支付报酬。在这一过程中,有的灵活平台打着实现无票合规入账、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用工成本的旗号,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情况下,肆意虚开发票。通过这种方式,用工企业可以取得平台开具的发票进行成本扣除,甚至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但在目前全链条的税务强监管趋势下,无论灵工平台出于何种动机对外虚开,即使是用工企业欺骗平台虚开、恶意受票,一旦链条中一方暴雷,涉税风险将传导至上下游企业。

  (三)易引发资金回流嫌疑的垫付返还业务

  灵工平台对外虚开环节存在资金回流。这种现象在灵活用工的业务模式中也比较常见,且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尽管资金回流通常和虚开发票相联系,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资金回流都构成虚开。在灵活用工业务中,主要是因为用工时出现了现金或私户转账的结算方式。在一些用工事项中,灵活用工人员在完成指定劳务、服务后,要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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