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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光辉历史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同志们: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党的工作纪律,就是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把心思用在谋事创业上,放在为民谋利上,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完善工作纪律要求,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今天的专题党课,主要通过回顾工作纪律的历史沿革,《条例》对工作纪律的最新要求,以及如何践行工作纪律等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回顾党史上的工作纪律建设,在实践中深化认识,积累经验做法

  党的工作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政治目标的坚强保障。100多年来,我们党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党的工作纪律,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党的工作纪律建设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铁一般的工作纪律,凝聚起全党的意志与力量,从而赢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建党伊始,生存和发展是党面临的首要任务,b_m纪律作为基本工作纪律提了出来。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中,即将b_m纪律作为必须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作了明确要求,其中第六条强调“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长征期间,一个12人的运输班严格遵守党组织的工作安排,历尽千辛万苦,用担子把建党初期许多重要原始档案和文件挑到陕北 ……略…… 、重视和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坚强决心。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对一批违纪党员干部的严肃处理,极大地净化了政治生态,保证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1933年12月2日,《红色中华》报专门撰文,列举了当时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包括:无工作计划、不参加会议、参会不发言、不开展组织工作、不搞调查研究、不汇报工作,连起码的文件都不处理,甚至对联系的工作对象的名字都不记得,等等。针对这些工作作风问题,中央苏区时期出台的文件明确指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干部的工作及其成效如何,评判权交给人民群众。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居安思危,高度重视党的工作纪律建设。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随即,从中央到地方县以上、军队团以上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成立。不久,按照规定成为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这为监督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纠正党内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提供了重要抓手。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取得了作风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成就,夯实了党的执政根基,开创了从严管党治党的新局面。

  二、明确工作纪律最新要求,规范履职用权,积极担当履职尽责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推动党的工作和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此次修订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重点突出了责任担当、履职用权、工作作风、b_m安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新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正确履职。担当尽责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条,就是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情形的处分。这表明,判断一名党员干部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其在工作中是否真负责、真担当。一是“新官不理旧账”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增写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二是不敢斗争、临阵退缩行为。《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三是滥用问责行为。《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但实践中除问责不力、该问责的不问责外,还存在问责泛化滥用的现象。比如,把问责作为日常管理的手段,或者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出了问题让下级“背锅”,拿基层干部“开刀”;甚至造成有的班子成员一届任期内“轮流担责”的不正常现象。这些问题削弱问责工作的警醒作用,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准确把握问责对象、责任类型、问责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责任、定准责任,绝对不能滥用问责,否则自身也可能被严肃追究责任。

  (二)坚持求真务实,督促党员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把“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纳入违纪情形,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必须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干出实绩。《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比较典型,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顽瘴痼疾,时有发生、防不胜防,要持续抓、反复抓。”

  (三)规范履职用权,坚决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利国利民,用不好则会危害党和人民事业。对于手中权力,党员干部既不能不用,更不能滥用,要牢记法纪红线不可踩,自觉在法纪的约束下用权。《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相衔接,明确了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滥用职权行为,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敬畏权力,严格依法履职用权。党员干部要增强法纪意识,不踩法纪红线,坚持依法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真正使权力受到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条例》明确对用餐管理、机构编制、信访工作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作了处分规定。党员干部用权要怀着强烈的责任感,防范化解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风险点,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构建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规范,推动各项工作良性运行。防止和纠治违规干预插手问题,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仅自己不实施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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