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202x年1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之后这项工作被纳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工作部署中,进一步提出“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两次公报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别,主要是由公报的性质不同而决定的。在中央纪委的公报中,直接使用“风腐”这一缩略词,主要因为“风腐”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纪言纪语”,对于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干部来说,“风腐”二字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面向的是全党乃至全国人民,所以将“风腐”二字进一步明确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另外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工作机制”少了“工作”二字,只保留了“机制”,因为风腐同查同治对于纪委来说是一项工作,但对于全党来说不仅仅是纪委一家负责的“工作”,机制的内涵会更加丰富。因此,虽然两次公报在语言表述上略有区别,但是目标指向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风腐同查同治将成为未来一个阶段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重要内容。那么到底什么是风腐同查同治?这个提法的背后有哪些学理性的基础?我们未来又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健全风腐同查同治的相关机制?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辅导报告,围绕以上三个问题与同志们共同探讨交流。
一、“风腐同查同治”的内涵界定与阐释
“风腐同查同治”这个短语由两个关键词组成:“风腐”和“同查同治”。首先来看“风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对这个概念作了权威阐述 ……略…… 类行为我们可以将其与不正之风比较明确地区分开来。“同查同治”比较容易理解,而且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其包括“由风查腐”和“由腐纠风”两条路径。“由风查腐”指的是在查处四风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过程中,要注重对这些现象和行为背后是否隐藏着腐败问题的线索进行仔细甄别。这样一来,既扩大了腐败问题线索的来源,又不会因为查处过作风问题而放过了更为严重的腐败问题。“由腐纠风”则刚好相反,指的是要做好反腐败斗争的“后半篇”文章,在腐败问题的治理过程中,注重发现其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铲除作为腐败滋生土壤的文化和作风问题。
二、风腐一体同源:风腐一体化治理的机理
风腐一体化治理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一体性。一是从宏观战略方面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经历了一个从“以治标为主,用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到取得压倒性胜利的过程,但是腐败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因此,为了巩固压倒性胜利的成果,现阶段我们的反腐败战略是“三不腐”一体推进。其中,在不敢腐的胜利成果已经巩固的基础上,推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能腐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体系化的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抓紧在不想腐方面找到切实有效的办法,观念、生态、文化是腐败滋生的土壤,而不正之风就是与这三者紧密关联的。因此,注重推进不想腐必须重视治理滋生腐败问题的歪风邪气。风腐同查同治也体现了我们党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不会因为腐败问题还处在比较轻微的阶段就放松纵容或者忽略不计,而是意识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许多小问题不抓终将酿成大祸。二是我们党在长期反腐败斗争中逐渐深化了对风腐一体性的认识。细究起来,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者之间有着以下几种关系。第一种关系:不正之风不能被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腐败。比如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这是职业官僚_在工作过程中从自身利益出发所形成的一种行为模式,在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公仆意识,老百姓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感到“脸难看、门难进”。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有好处时趋之若鹜,没有好处的时候应付了事。类似这些行为,我们无法将其严格认定为腐败问题。第二种关系:不正之风是腐败问题的早期表现形式。许多不正之风其实是腐败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比如吃喝风、说情风,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其实已经符合腐败定义中的以权谋私行为了,这些问题既可以说是不正之风,也是一种比较轻微的腐败现象。如果这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加以治理,长此以往将会逐渐发展演变为更为严重的腐败问题。第三种关系:不正之风是某些严重腐败问题的表象。在中央查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了大量严重腐败问题的线索,有些问题在发现之初是公款接待和公款旅游问题,但有些领导干部贪图享受成为习惯,理想信念逐渐丧失,开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并且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们的利益提供帮助,这就是典型的腐败问题。三是风腐的一体性意味着我们要从生命周期的角度重新理解腐败问题的形成过程。一直以来,对腐败问题的研究都是将腐败行为的发生视为一个“事件”,而很少有人将腐败行为视为一个长期的社会“过程”。与事件分析不同的是,过程分析要求我们不能只分析腐败行为发生这个时点的各种因素,而是要对腐败行为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过程追踪。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纪委监委在202x年查处了一起腐败案件,但实际上我们发现这个腐败官员第一次犯案可能是在20xx年,而他的许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发生在20xx年。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把202x年这起腐败案件视为一个从20xx年开始的长“时段”社会过程,而不能仅从202x年这个“时点”着手来研究腐败问题的发生和解决。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研究腐败,需要我们重视腐败发生的“过程”而不是结构性因素,关注的焦点要从哪些因素导致腐败的发生,转向腐败如何从萌芽阶段逐渐蔓延滋生起来的,要关注早期苗头性现象和后期严重腐败问题二者之间的“连接性”。
三、风腐一体化治理:健全风腐同查同治相关机制的对策举措
在厘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我们明确了对风腐一体性的认识,而正是风腐的一体性决定了必须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一体化治理。从健全完善风腐同查同治相关机制的角度来看,可以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
注重“治小病”,把反对不正之风视为治理腐败问题的预防性工作。在反腐败工作中,我们党目前比较重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打老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显著提升了反腐败的震慑力,也展示了我们党坚决铲除腐败问题的决心;二是“治未病”,加快完善党内法规和反腐败相关法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扎紧制度的笼子,一系列有力措施压缩了官员寻租的空间,减少了以权谋私的机会。但是腐败的预防不仅包括“治未病”,还应当包括“治小病”,比如“四种形态”中的红脸出汗和党内轻处分,就应当属于治小病的范畴。虽然在反腐败实践中,我们一直说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但实事求是地说,目前无论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比较重视那些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尤其是构成职务犯罪问题的相关行为,而对于那些所谓的“小病”问题重视不足。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因此目前对这个问题缺少学理性的分析和总结。换句话说,这意味着我们对严重腐败问题的“萌芽”阶段缺乏规律性的认识。而不理解腐败问题的“萌芽”阶段,意味着我们的预防腐败工作还有待健全。因此,第一个举措应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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