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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主要政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附注等组成。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草案,报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_

  第五条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和职责

  1、公司董事长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2、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解聘。公司可设立财务经理岗位,辅助财务总监工作。

  3、公司设置财务中心,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中心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部门财务经理和会计人员;财务中心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中心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4、财务总监职责:

  (1)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整个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依《会计法》、公司有关规章及总经理的授予权限行使职责;

  (2)严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

  (3)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体系,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组织财务人员培训,考核财务人员工作业绩,提报公司奖惩;

  (4)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 ……略……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ERP财务系统,前端采购系统与销售系统正确录入原始数据,各岗位会计根据数据生成相应的凭证,并审核相应的原始单据。费用会计、总帐会计在系统内录入总帐凭证上,由系统自动排号,摘要描述准确,科目选择准确,金额借贷一致,月底进行结账、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编制财务报告,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内容: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会计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股东权益变动表;

  5、有关附表。

  第十八条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含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做进一步说明。

  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8、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9、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10、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11、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十九条本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1、中期财务报告按以下原则编报:

  (1)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公司股权等。

  (2)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作调整或披露。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条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等部门,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有义务对其内容进行b_m。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盖公章。报表上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和盖章。

  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相关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股东的实际利益,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并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按照有关法规报经股东会同意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5、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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