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审计目的:为打造龙头健康、正向、以身作则,战略有效落地,队伍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通过事先共识的监察规则,形成阳光化的“关键管理岗位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审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和公司《廉政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各关键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审计范围:XX集团治理层、XX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总监、总经理、经理)和二级公司总经理三个职级。在离任审计和业务审计分别规划项目,有并点的地方可合并考虑一并审计、也可分开审计。
第四条审计覆盖原则:从滥权、舞弊、负向作风3个方面评估、排名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固有风险,并分成三个岗位组,分为在任抽查和离任必审两种方式。在任抽查根据风险评估程度,审计内控部于年初审计计划中就确定好审计岗位和对象,高风险岗位:每年专项审计一次;中风险岗位:每两年必专项覆盖一次;低风险岗位:不安排专项审计,在业务审计时一并检查岗位权力履行情况。所有关键管理岗位离任必审。
第五条审计流程:审计范围内干部离任时,审计内控部有权保留自动启动岗位离任审计的权力;在任审计,年初审计内控部确定清单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开始审计前1周通知审计对象,集团保留每年3个“抽签后立即启动干部审计”的特殊项目。
第二章 在、离任审计的管理
第六条在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组织实施,或根据需要经审计内控总监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审计内控部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内控部负责组织开展在离任审计工作,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内控部可组成审计小组全权负责在离任审计工作,审计小组由审计内 ……略…… 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二)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其任职公司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可参考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坏账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
(三)经营增长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其任职公司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持续发展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等。
第十八条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审计。重点审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其任职公司产质量计划完成情况、节能降耗计划完成情况及安全环保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审查被审计人在任期间其任职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被审计人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重大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审计。重点审查被审计人在任期间其任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以及被审计人廉洁自律的工作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工作的审计。重点审查被审计人在任期间其任职公司人员管理工作(招聘、培训、离职等)、班子团队精神的塑造以及员工工作、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离任审计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财务、人事、采购、销售、生产和重大事项的审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分别负责。
第四章 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守密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稳健负责的态度,发表综合意见时要注意恰当性、客观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离任审计遵循“凡离任,必审计”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离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超过一个月内开展审计工作。未经离任审计,未划清责任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违反组织原则擅自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而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被审计人办理离职手续的,由承办调动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当事人及主管负责人承当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审计小组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小组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向审计小组提供有关审计调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审计人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职责分工材料;
(三)被审计人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台账、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人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六)被审计人任期内,公司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账户;
(七)审计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在离任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应按要求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人及其任职公司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审计资料的公司、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进行内部处罚。
第三十条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人所在公司的相关信息,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在审计小组审计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对于询问访谈记录被访谈人应该予以签名确认。审计工作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依法履行b_m义务。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内控部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被审计人员提出的重大异议或抗辩理由,审计内控部应当认真核实,在重新验证证据、重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正评价。
第三十三条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对被审计人的分类评价应结合审计核查情况作出合理客观的评价,并以此作为综合评价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被审计人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未在授权范围内,或未向公司汇报同意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三十九条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被审计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界定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 在离任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小组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与被审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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