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根本职责,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纪检监察工作的完整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先后多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xx年、201x年、202x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x年、201x年),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党内法规依据和制度遵循。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以高质量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精准用好问责利器,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下面,围绕中心组研讨交流主题,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
一、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由监督、执纪、问责构成的纪检监察体系中,监督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线,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而执 ……略…… 工作情况。再如,第28条明确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最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条款即第137条明确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问责的相关规定,与问责条例规定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
二、问责条例的制定及其修订完善
问责即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既是一项严肃认真的政治工作,也是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根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我们党的问责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党的领导干部责任范围之内出现的问题要求其承担责任。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第42条首次明确规定责任追究,即“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引进政府管理模式和责任意识的强化,党的问责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1998年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xx年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xx年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三部党政问责方面具体规定的党内法规出台,为搭建党的问责法规制度奠定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问责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先后制定和实施两部问责条例。201x年7月,中共中央制定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规范问责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该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结合当时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对现行各类规定中十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该问责条例全文13条、将近20xx字,明确了问责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具体规定,细化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与操作问题。针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六类情形,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该问责条例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旨在使领导干部增强责任与担当意识,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该问责条例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政治信号,同时突出了主体责任和聚焦抓住“关键少数”,强调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
201x年版问责条例贯彻执行3年后,201x年中共中央印发并实施修订版问责条例。新版问责条例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x—202x年)》的部署要求,根据党的十九大以来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在201x年版问责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升级改造版。新版问责条例全文27条、4600多字,在条目和篇幅均比201x年版扩容一倍多。针对当前问责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新版问责条例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重点在问责谁、问责什么、怎样问责等方面充实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形,为精准有效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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