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政策性文件,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的改革向纵深推进。全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从世界银行发布的《202x年营商环境报告》可以看到,中国排名第31位,连续两年成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个经济体之一,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增长新动能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优化和提升空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水平是影响优质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因素。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保障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一、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功能价值
(一)稳定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由于市场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对投资积极性有极大影响,经济学家凯恩斯基提出的“空中楼阁”理论,就强调了心理预期在人们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主体或者营商主体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需要清醒地、准确地意识到投资、生产经营的结果,这样才能够下定决心去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种稳定市场预期的制度安排,它将成熟的营商环境政策通过规范性文件或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边界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各部门制定相互协调的政策,每届政府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践诺履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的市场规则。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能够实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保持执法和司法的动态一致性,使法律规定 ……略…… 却存在着一系列堵点。一是市场准入不平等。目前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隐性门槛、隐性壁垒,影响了民营资本进入。二是融资机会不平等。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贷款普遍门槛高、手续繁杂、额度不足等,大大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政府行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涉及部门多、事项广,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障企业发展方面,仍存在协同性不足的问题。一是个别政府部门在与投资者或其他市场主体打交道时,仍然存在着不履行承诺、协议的情形。二是一些职能部门仍存在着一些不适当、不必要的审批、许可项目,而且手续繁琐,审批事项仍然比较繁琐,给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增添了很多困难和麻烦。三是有的部门制定_裁量权基准不够合理,重处罚轻监管,甚至存在以罚代管、“执法一刀切”现象。
(四)产权保护: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效而稳定的产权制度环境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在产权制度保护方面取得很大突破,但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x年,累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37.2万件,查办侵权盗版案件3378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84.6万条。有的政府部门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待完善,政府和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对能力较差。
(五)数字风险:数字交易空间治理不规范。信息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宝贵的生产要素,是交易展开的基础,但其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潜在的社会风险。如部分企业因法律意识薄弱,对收集的信息保护工作不到位,存在倒卖用户数据、非法提供信息的现象。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搞“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危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数字平台的企业准入要求不规范,对企业资格审查有时和法定程序要求并不一致,容易产生漏洞,使不合规产品流入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繁多,经常出现虚假宣传、刷单炒作等乱象,侵害交易者权利。
三、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在_上提供制度保障。在经济治理过程中,经济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激发社会的活力,增进社会生产力。因此,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需要完善立法保障,加快建立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特点,兼顾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法规支撑体系。一是要加快体系化的营商环境法律出台,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对《外商投资法》《公司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尽快出台规范新型市场主体的立法,如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对平台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等问题进行规制。二是要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政府部门应当引入立法听证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商会意见。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违反上位法规定、彼此之间矛盾冲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款、规章、政策文件等,予以废止或修订。三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接世界银行标准和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体系,科学设置反映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指标体系,统筹考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独立第三方评价,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导作用。
(二)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对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的维护,要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需对行_力加以有效的规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一是要明确用权规制的边界,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规范政府权力和责任的“总台账”,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_力事项,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公布,进一步推动权责清单制度的健全完善和落地实施。通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依法用权、规范用权、秉公用权,整治老“三乱”,规避新“三乱”,杜绝权力寻租。二是规范_裁量权。规范、细化并公示_裁量权标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客观原则,保证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比例原则,对于违法较轻的行为实行处罚教育前置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行给予警示教育,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三是完善责任追究与容错机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政府工作人员、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公用事业企业依法进行惩处。建立企业关爱容错机制,真正落实“一事不再罚”,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尽量免予处罚或采取下限从轻处罚。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对市场主体而言,政府应当确立有限政府目标,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升审批效率等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是持续落实简政放权。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继续取消和下放行_力事项,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围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_机制障碍,为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更宽松的环境。二是修正评价导向。推动审批速度与社会诚信度相匹配,改正项加分为负面减分,辩证处理审批时限与秩序效益关系,统筹解决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服务效率与人员配比矛盾,树立公开、便利、可预期导向。三是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加快在全国建成公共服务中心,派驻公益律师,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信息及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各级法院“诉讼服务热线”和各级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功能,开设“导访导诉、查询咨询、立案登记、邮寄送达”等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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