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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强化党性修养,增强组织观念

   同志们:

  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强调全党同志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揭示了个人与组织的内在关系,为党员干部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章要求,聚焦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并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七个有之”问题等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严格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守组织纪律的重要要求,严格落实《条例》,对于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强化组织观念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使命任务的重要保证。马克思曾经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进一步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无产阶级在争取_的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强大优势。在 ……略…… 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就包括“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提出必须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新征程上,我们面临的形势越是复杂、肩负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向前进,齐心协力谱写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全面把握强化组织观念的核心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的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章明确“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为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组织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要求“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条例》从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两个方面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强调要坚持集体决策。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要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对“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的处分。另一方面,强调要做到“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等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党的组织纯洁和组织严密,确保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个人的成长进步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培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是共产党人的党性修养,也是一名党员的基本政治品质。《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党员增强组织观念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是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接受和服从组织安排。《条例》第七十九条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二是对党忠诚老实,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第八十一条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三是规范组织生活制度。《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给予党纪处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

  (三)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党的组织人事纪律侧重于规范党员、干部和人才的管理、配置和服务,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从两个方面对组织人事工作作出了规范。一方面,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从而为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规定,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提供了纪律支撑。另一方面,要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了纪律保障。

  三、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

  严明组织纪律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保障。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强化纪律约束和主动担当作为结合起来,把遵规守纪体现在干事创业、为民造福上,努力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激发奋进之力的过程。

  (一)强化组织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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