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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强化廉洁意识,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同志们:

  廉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20xx多年前,楚国政治家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从此廉洁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应有的道德操守、必备的政治品格。百余年来,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反腐倡廉,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廉洁纪律建设之路。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效,特别是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充实完善廉洁纪律相关规定。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为契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心有所戒、行有所止,“拒腐蚀、永不沾”,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一、深刻认识严明廉洁纪律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回望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严明廉洁纪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

  (一)严明廉洁纪律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建党之初,我们党就非常重视廉洁制度建设。为了防范贪腐风险,提高党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二大党章专设了 ……略…… 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新形势下加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20xx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同月,首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明确划分党的六大纪律,其中在“廉洁纪律”内容中增加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让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201x年8月,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再次予以修订,其中廉洁纪律部分新增2条,修改12条,进一步提高了廉洁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202x年12月,《条例》第三次修订,专列一章对“廉洁纪律”开列负面清单。今年1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强调要“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二、全面把握廉洁纪律的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党的廉洁纪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新修订的《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该章共28条,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此次修订,聚焦廉洁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写1条,修改18条,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党章要求,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落实党章要求,《条例》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目的是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一心为党工作、为民造福,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作风建设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了对滥发福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同时,《条例》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相关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了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的处分等,这些规定,体现出党中央对廉洁政治建设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坚定决心。

  (三)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增写以上规定,旨在进一步增强离岗离职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引导党员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不断自我净化,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然而,执纪监督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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