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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动因与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腐败的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出现“借鸡生蛋”型腐败、“影子公司”型腐败、“影子股东”型腐败、“代理人”型腐败、“隐晦站台”型腐败、“逃逸式”辞职型腐败、政商“旋转门”型腐败、虚假交易型腐败、高利转贷型腐败、委托理财型腐败、期权型腐败、收受虚拟货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并呈高发、多发态势,带来了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精准取证难、全额追赃挽损难等现实难题,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不同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方式间接化、腐败手法市场化、利益实现曲线化、贿赂标的动态化、主观意图模糊化、风腐交织一体化、危害潜伏期长期化等特点,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的本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动因

  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点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着眼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重要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到“新型腐败”,并作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 ……略…… 和隐性腐败危害之大、_之深。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大大增加了腐败的监督和治理难度,也是新时期遏制增量、清除存量任务依然艰巨的重要原因。只有深刻认识当前腐败隐蔽隐性、转型升级的规律特点,精准识别腐败变化动态并及时调整治理策略,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关键点、症结处发力,才能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有效清除存量,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换言之,能否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直接影响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成效,绝不能松劲歇脚。毕竟,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夺取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如果我们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目标稍有偏移或者力度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腐败还会滋生和蔓延,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要从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效、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高度来准确把握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意义。当然,有效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蔓延,非一时一事之功,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科学有效防治的思路举措。

  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方略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带来的严峻挑战,要有效清除存量、有力遏制增量,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就应当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规律特点和演变趋势,坚持“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的治理机制,持续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执法司法重视穿透审查,从本质上把握行为性质。相比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更强。但是,无论腐败主体如何隐身、腐败手法如何隐蔽、腐败形态如何变异、腐败路径如何设计、行权方式如何间接、利益实现如何腾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权谋私的本质不会变。之所以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非是腐败分子通过精心设计弱化权力与利益的直接关联或者制造“障眼法”,寻求“安全”的方式受贿,降低被发现、查处的概率,掩盖以权谋私的腐败事实罢了。因此,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执法司法的穿透性,深入研究腐败的新形态新动向,准确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规律特点,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力度,刺破“白手套”“代理人”等的“面纱”,揭开躲藏在精巧伪装下的贪腐本质。比如,对于以委托理财、投资原始股、民间借贷、代理销售等名义操作,披着市场交易“外衣”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注重从行为的异常性、虚假性、关联性等角度进行穿透,结合行业专业特点,重点审查资金投入、风险承担、利益分配的真实性和公平性,揭开伪装的市场交易外衣,从本质上把握行为的性质。又如,对于有“白手套”“代理人”等腐败主体“隐身”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则要重点从重要事项决策、利益实际归属两个方面进行穿透,找出“台前木偶”后面的“幕后老板”,揭露行贿受贿双方交织复杂的“非线性”网状关系,厘清权钱交易脉络,准确把握以权谋私的核心本质,不让腐败分子蒙混过关、侥幸逃脱。

  (二)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加大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力度。从实践情况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鲜明的行业性、主体性特征。一方面,国企、金融、能源、烟草、医药、开发区、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高发地带。究其原因,这些重点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利益诱惑大、腐败风险高,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较为激烈,故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尤为突出。另一方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主体相对集中,主要是重要岗位、“关键少数”人员。这些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掌握着本单位或者部门的人财物实权,容易成为重点“围猎”的对象,而很多时候对他们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却不够有效,加之腐败分子出于“安全”考虑往往退居幕后,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情人、司机、秘书、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冲在前台,充当“白手套”或者“代理人”,与行贿人接触沟通请托事项或者收受贿送的财物,既增大了问题线索发现和案件查处的难度,也成为这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为此,要聚焦国企、金融、能源等重点领域,围绕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的环节,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推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精准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紧盯重要岗位、“关键少数”等重点对象,将其作为日常监督的重中之重,通过深化自查自纠、督促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强化问题线索查核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的监督约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隐晦站台”、特定关系人“打牌子”“提篮子”牟利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

  (三)坚持查办案件与整改问题、完善制度相结合。惩治是最有力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预防。首先,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以案为基、以案“开道”,把查办案件作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最有力武器,特别是要通过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充分释放“不敢腐”的震慑效应,有力整顿行业风气,不断净化政治生态,有效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滋生蔓延势头。与此同时,把查办案件与整改问题、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把“一案一整改一完善”作为推进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的重要抓手,结合查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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