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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其房屋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XXXXXX

  第二条、租赁用途

  XXXXX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租赁期满,乙方如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内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格幅度增减。

  (二)如乙方不续租或中途不在租用,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在乙方的承租期内甲方不得单方中途解除本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该房屋租金为:

  租金按年支付,支付日期为每年 月 日之前。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提高租金。

  双方当事人选择银行汇款付款。

  甲方开户行名称: ……略…… 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二)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3.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5.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发现租赁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8.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其他特殊情况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租赁房屋的,应当至少在转让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且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明确回复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权利。乙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二)乙方逾期30日不支付房租或租赁期满后30日内不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还房屋。如乙方仍实际使用该租赁房屋,乙方应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乙方没有实际使用的,甲方在有权机构的见证下,可直接收回房屋,并将乙方物品予以提存,乙方物品因此损坏或丢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因提存乙方物品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合同相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时解除。

  (三)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30日的;

  2.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因权属或债务纠纷等原因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2.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

  3.擅自改变该租赁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4.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十条第(四)项约定情形的,应按合同期内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并可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二)乙方有第十条第(五)项约定情形的,应按合同期内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情形外,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合同期内租金总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但尚未发生的租金及费用。

  (四)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能履行、无故解除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或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向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以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期内租金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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